今年以來,中紀委已宣佈對5名涉嫌違紀的省部級高官進行調查,甚至不惜打破慣例,對涉腐官員,一旦查到即採取行動,且很快宣佈,令有關官員防不勝防,避無可避。    
  例如,此次江西省副省長姚木根,就是在毫無先兆的情況下被中紀委帶走的,甚至於江西省委機關報《江西日報》在其被帶走當日,還刊登出一篇以姚木根署名的長篇“治水”文章。這似乎顯示出,連江西省委、至少是省委機關報事先都未獲悉姚木根可能“落馬”的消息。姚木根本人被傳前一天還在修改發表的稿子,更是成了一時笑聞。
  不過,仔細分析此事,還有一些別樣的韻味。
  按照常理,領導幹部在當地省委機關報發表署名文章,即使文章只是其個人觀點,但在旁人看來,恐怕不僅如此,很可能猜測此文有官方背景。所以,實踐當中,被中紀委調查的涉腐官員不太可能在省委機關報上發表署名文章,現在,姚木根成了一個例外。
  對於這個例外,江西省委機關報數字版製作方通過微博做出了這樣的解釋,說“《江西日報》刊登姚木根的署名文章是在22日凌晨付印,中央紀委宣佈姚被調查是22日中午,姚目前還是合法的副省長,此前代表省政府發表世界水日講話。”此言針對姚木根作為副省長髮表文章的解釋,也說得過去。
  不僅如此,對這個例外,從公民個體身份上加以解釋恐怕更有意義。
  報紙是對社會和公眾開放的媒體,任何公民都可以是其作者,只要有足夠的水平,且符合報紙的辦報宗旨和編輯的口味,作為公民的一分子,官員所寫的文章同樣可以被報紙所採用。因為中國《憲法》第35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惟有一點除外,那就是公民因觸犯刑律而被剝奪了政治權利。依據《刑法》第54條規定的,被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實際上,根據媒體報道,被中紀委帶走的姚木根,還只是處於被調查階段,是只可能涉腐的“老虎”,遵循《刑法》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還不能把他當成觸犯了刑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人。如此一來,姚仍然是一位有權發表自己文章的公民(包括署名文章),《江西日報》也有權根據自己的標準刊發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姚木根的文章。這在法律上是說得過去的。
  如此說來,是我們的一些觀念到該改變的時候了。
  一方面,此次身為副省長的姚木根是在毫無預警、靜謐無聲中被查,這種查處方式對官場的震動力巨大,對腐敗分子的威懾力也更大。這是個很好的開端。反腐機構如此操作,在現行權力運行模式下,看起來有點突兀,但其結果深得民心。相信以後這樣的“動作”會成為常態,而不是新聞。
  另一方面,新聞媒體如何面對官樣文章值得思考。但可以肯定的是,媒體要秉持自己的刊文原則,對於作者身份地位的變化要保持淡定心態。與此伴隨的是,公眾也要有自己的閱讀標準,對於作者身份的“升降”大可不必驚詫。
  依我看,這也是社會的進步,是民主與法治的進步。
  (作者系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
(原標題:金澤剛專欄:被調查副省長髮表署名文章不是冷幽默)
(編輯:SN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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