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龍成柳 通訊員鐘紫薇、曾維亮)昨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發佈勞動爭議惡意訴訟調研報告,報告顯示,2012年至2014年10月期間,該院共受理勞動密集型企業疑似員工惡意訴訟相關案件共計23宗,員工起訴索要賠償金額達4500餘萬元。
  法官表示,因勞動爭議案件訴訟成本低,而獲得的賠償卻較高,所以惡意訴訟的現象嚴重,並呈現訴訟請求多樣化、索賠金額兩極分化、訴訟行為具有連貫性等三大特點。
  案例:

  離職後索精神損失費
  2011年3月,唐某入職位於塘廈鎮的某手錶加工廠,擔任保安一職。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手錶廠已為唐某購買了工傷、住院醫療保險。唐某入職後僅在該廠工作了5個月,後因其多天未上班,被公司公告並按自動離職處理。
  唐某認為單位屬違法解雇,在不服勞動仲裁後又向東莞三院提起訴訟,索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並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同時索要精神損失費500萬元。
  手錶廠稱並沒有規定唐某的考勤,只約定其每天工作8小時,每月工作30天,工資是每月1400元。唐某則認為其每天工作12個小時,每月工作31日,並稱其在工作期間身體因工廠環境受到傷害,索要50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該筆500萬元的精神損失費未經過仲裁,法院不予處理。唐某缺乏證據證明公司解雇違法,對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不予支持。
  法院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唐某的工資收入,判令手錶廠支付工資差額2700元,並駁回了唐某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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